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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监管办法如箭在弦 2019年600多家融资租赁公司上“黑名单”

来源:铅笔头 类型:行业资讯 发布:2020-01-19

刚刚过去的2019年,多地公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异常名单,融资租赁行业进入强监管时代。


2019年12月,上海市和天津市接连公布对辖内融资租赁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名单。其中,上海市涉及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共290家;天津市13家融资租赁贵公司上了“黑名单”。值得注意的是,这已经是上海市和天津市2019年第二次公布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黑名单”了。


其实,2019年对融资租赁公司出手的不仅是上海市和天津市。8月,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13家“失联”的融资租赁公司发出了联系公告。而在更早的7月份,南通市将17家融资租赁公司列为“监管困难类”机构,36家被列为“疑似异常类”的类金融机构。


虽然多地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动作频频,但对于整个融资租赁行业来说,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渐行渐近,被称为史上最严的《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箭在弦上。


“事实上,被业内视为史上最严融资租赁监管办法出台之前,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已经提前开始清理整顿。”天津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的负责人对《华夏时报》记者说。


多地对融资租赁公司清理整顿


公开信息显示,2019年,多地公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异常名单。


12月24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经营异常融资租赁公司(第二批)相关情况公告”。公告称,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沪金规〔2019〕1号)等相关规定,经过对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清理排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无法取得联系及其他经营异常情况。


公告显示,此次公布的上海市第二批经营异常融资租赁公司共计290家,排查发现的异常情况包括,无实缴资本、6个月以上未经营、未按时填报企业自查表、未按监管要求接入数据报送系统在线报送企业经营数据等。


这是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继11月下旬公告第一批相关企业名单的后,再次公告经营异常融资租赁公司名单。两批经营名单加起来,上海市经营异常融资租赁公司已达554家。


不仅是上海市,在融资租赁业务体量处于领先的天津市,监管部门同样展开了清理整顿。


12月10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有关文件精神及《市金融局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津金监局〔2019〕15号)文件要求,经过市、区金融工作部门甄别筛选,天津市金融局将13家融资租赁公司列入“黑名单”,并向全社会公布。对列入“黑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天津市金融局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记者注意到,和上海市一样,这也是天津市第二批发布融资租赁公司“黑名单”。2019年8月27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了第一批融资租赁公司“黑名单”,22家融资租赁公司上榜。


“第二批‘黑名单’的公布,再次释放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强监管、防风险信号,强化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上述天津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的负责人认为。


同样是8月份,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13家处于“失联”状态的融资租赁公司发出联系公告。公告披露,2019年2月20日至6月30日,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县金融管理部门对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整顿规范工作,发现13家融资租赁公司未在注册地办工、未按期向监管部门保送月度报表,监管部门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而在更早的2019年7月,南通市金融局发布的7月份监管分类动态结果显示,共有17家融资租赁公司被列为“监管困难类”机构,包括本地法人机构13家、异地法人分支机构4家。此外,还有36家融资租赁公司被列为“疑似异常类”的类金融机构,其中,本地法人机构为6家,异地法人分支机构为30家。


最严监管办法如箭在弦


“尽管2019年来自地方金融监管局的强监管已经在各地开展,但对于整个融资租赁行业来说,这可能仅仅是预热阶段,因为紧接着被业内称为史上最严的《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可能在2020年落地实施。”前述融资租赁公司的负责人表示。


2019年11月,本报曾对这部在业内引起巨大反响的《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报道。该意见稿共有九章六十条,包括总则、业务范围、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分类监管、变更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规定详尽全面。


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指标,征求意见稿划出了多条红线。在租赁资产比重方面,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低于总资产的60%;在杠杆倍数方面,要求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方面,融资租赁公司所开展的此类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对单一承租人及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指标,以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此外,征求意见稿将“失联”和“空壳”公司均划归为非正常经营类公司,并对此做出明确的定义,对这些公司的处理,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协调将其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纳入监管名单;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罚或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虽然目前《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管管理暂行办法》还没有落地实施,但银保监会近期出台的相关文件,已将融资租赁行业纳入规范和监管。


近日,为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制度框架,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经审议通过的《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并宣布将自2020年1月28日起施行。其中,办法所说的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除了银行和保险公司外,还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 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


因此,本次《办法》中的现场检查条例,将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等各类融资租赁企业。


2019年5月17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下称“23号文”)。对租赁公司来说,23号文从宏观调控政策执行、公司治理、资产质量、业务经营四个方面进行整治。具体包括违规开展房地产业务;违规向地方政府及融资平台提供融资;违规以公益性资产、在建工程、未取得所有权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未做到洁净转让或受让租赁资产,违规以带回购条款的租赁资产转让方式向同业融资,违规通过各类通道(包括券商、信托、资产公司、租赁公司等)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人为调节监管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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