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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又一重创!银保监规整信用保证险,大幅提升准入门槛

来源:铅笔头 类型:行业资讯 发布:2019-11-22

11月21日,多家媒体报道称,银保监会近日下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2017年发布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不过,银保监会官网尚未公布。


报道称,信保业务发展迅速,许多新问题不断涌现,给原有的监管制度造成新的挑战,而且《暂行办法》的效力只有3年,2020年7月10日将到期。《征求意见稿》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在经营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了全面规范。


《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如下:


一、大幅提升险企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准入门槛: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


对“融资性信保业务”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其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90%,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


此外还要求总公司应当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应当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应当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和监控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由总公司集中承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债务人在债务融资行为中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对于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系统还做出了详细规定,这意味着助贷、网络小贷合作的业务,必须系统出单、必须与资金方数据端口对接。


二、全面收紧「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其中,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4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其中,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


通过互联网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单个履约义务人为法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在承保限额方面,《征求意见稿》相对《暂行办法》全面收紧,取消了5亿元的上限限制,也取消了汽车抵押类或房屋抵押类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相对更高的责任限额。


针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更进一步收紧,要求其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更是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针对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其承保限额可以有所提高,鼓励险企发展该类业务。


三、严禁承保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融资性信保业务,严禁违规催收追偿: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一)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已确定的业务;二)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被保险人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业务;三)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四)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期限或金额不相匹配的业务;五)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六)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出具与信保业务保单同等效力的其他保险文本;七)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四、要求针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建立承保可回溯机制,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信保业务的承保标准和操作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建立承保可回溯机制,并按照《保险法》要求保存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信息,确保全面记录、不可篡改。


此外,流动性管理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流动性管理的要求,每半年对信保业务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应当包括应对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等方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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